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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發(fā)出錄用通知后又反悔,勞動者能否要求賠償?
時間:2024.10.30
魯法案例【2024】655
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求職者在遭遇不公正對待時,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李某所收到的錄用通知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他與公司之間尚未建立起正式的勞動關系,因此,李某不能基于此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利。然而,錄用通知在法律上被視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的建立勞動關系的要約,其中通常會涵蓋到崗時間、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若公司在發(fā)出錄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銷,或額外增加入職條件,這種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guī)定,公司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并不能通過強制公司和求職者履約的方式來實現,求職者可以選擇通過協商或起訴等途徑向公司主張損失賠償。若求職者為了入職新公司而放棄了原有工作,在新公司撤銷錄用通知后陷入失業(yè)狀態(tài),新公司通常需向求職者支付1至3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需由求職者提供相應的證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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