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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認購書交了定金,開發(fā)商卻將房子賣給了別人!“認購書”的效力該如何認定?
時間:2022.10.26
合同的訂立
預約
(預約合同有哪些約束力?)
法言俗語
合同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然而,你是否清楚合同有“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之分呢?兩者雖僅有一字之差,但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后果卻截然不同。如果簽約時,簽成了“預約合同”,那將導致你期望的本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民法典》首次確定了“預約合同”的法律地位,以下就此知識點做簡要闡述。
以案釋法
老張預購買一套改善性住房,經(jīng)過綜合考察,選定興業(yè)集團開發(fā)的桃源居小區(qū)。因樓盤對外銷售時,興業(yè)集團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便與老張簽訂了《桃源居商品房認購書》。該認購書約定:乙方(老張)預定甲方(興業(yè)集團)開發(fā)的桃源居5號樓1單元901室;房屋建筑面積179平方米;認購單價為8800元/平,總價157.52萬元,簽訂正式合同時單價不變:乙方向甲方預繳定金2萬元,簽訂正式合同時再繳付剩余房款,定金轉(zhuǎn)為購房款;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雙方正式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興業(yè)公司在未通知老張的情況下便將房屋賣予他人。老張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上述案例中,因興業(yè)集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客觀原因,所以雙方先行訂立了《商品房認購書》,明確約定在興業(yè)集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雙方再訂立合同,該認購書在性質(zhì)上應認定為預約合同。興業(yè)集團收取的2萬元定金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興業(yè)集團在取得預售許可后,未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締結(jié)合同義務。將房屋另賣他人,侵犯了老張的合法權益,應向老張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前期收取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
法官說法
1.合同存在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之分。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簽訂一定合同的合同,核心在于將來一定時期內(nèi)簽訂一個新的合同;而本約合同是為履行預約合同而簽訂的合同,核心在于履行該合同的具體義務。實踐中,由于存在事實或法律上的障礙,暫時無法訂立本約合同,于是雙方先簽訂預約合同,約定將來再簽訂正式合同。合同的性質(zhì)決定著責任的承擔,所以實踐中要正確區(qū)分兩種合同。單從合同內(nèi)容是否完備的角度很難判斷是預約還是本約,兩者區(qū)分的關鍵在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最終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在締約階段,雙方應當明確訂立合同的目的,從而選擇恰當?shù)暮贤?/span>式。如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履行內(nèi)容、方式、條件無爭議,則應采用本約的形式將合同內(nèi)容固定下來。如果雙方是對未來簽訂本約合同達成的合意,則應采用預約合同的形式。
3.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適用違約責任一般規(guī)則,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為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失數(shù)額難以計算的,應在合同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以損失填補為原則,綜合考量違約方過錯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未簽訂本約合同的原因要件等因素,酌情判定損失數(shù)額。對于守約方要求履行本約合同項下具體義務的主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gòu)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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