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章私自訂立借款合同 行為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時間:2020.10.14
持有公章私自訂立借款合同 行為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三陽法庭審結(jié)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公章向老年人借款,法院認定其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判決公司與個人承擔連帶責任,有效地保護了受害老人的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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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老伴謝某是六十多歲的老人,膝下僅有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眼見自己年紀越來越大,而孩子生活沒有著落,兩老想為孩子尋找一個安身之處。2018年,他們從一個朋友處聽聞甲公司要建設(shè)養(yǎng)老院,自稱是該公司董事長的向某稱,如給該公司借款籌集資金,不僅公司會付給其利息,如不能還款,還能分給其兒子兩間房屋。劉某、謝某考慮再三,最終拿出僅有的房屋拆遷補償款40萬元,借給甲公司。向某以該公司名義與劉某簽訂借款合同,并由向某個人提供擔保,向某在合同上簽名并加蓋該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不僅養(yǎng)老院沒有建成,向某也一直避而不見。劉某、謝某找到甲公司,公司負責人稱,借款是劉某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guān)。無奈之下,劉某將甲公司、向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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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向某雖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代理權(quán),但向某持有甲公司的公章在該公司的辦公室與劉某訂立合同,向某自稱是甲公司的董事長且曾擔任過法定代表人,合同相對人劉某有理由相信向某有代理權(quán),向某的無權(quán)代理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甲公司應(yīng)受借款合同的約束,承擔還款責任。向某按約應(yīng)承擔保證責任,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向某應(yīng)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院據(jù)此判決甲公司、向某對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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