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某和秦某是鄰居,兩家屋頂?shù)墓猜杜_相鄰且相連。2022年5月,秦某擅自將自家房屋的半封閉陽臺打開,改造成可出入該樓層公共露臺的門戶,并圍著公共露臺安裝不銹鋼欄桿,用綠色塑料布圍住欄桿,還在公共露臺上澆筑一個水泥柱,用來種約2米高的綠植。
秦某搭建的圍欄緊靠溫某家的廚房、衛(wèi)生間和雜物間一側,種植的綠植遮蓋了溫某家的房屋外墻。溫某認為,秦某擅自搭建的行為嚴重影響自家房屋的采光,于是向小區(qū)物業(yè)公司投訴。2022年9月18日,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向秦某出具《裝修違章整改通知書》,通知秦某在7日之內將公共露臺恢復原狀,但其一直未予理睬。2024年1月,溫某將秦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拆除其建在公共露臺上的欄桿、綠植、水泥柱,將其生活陽臺恢復至收房時原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秦某拆除其搭建在公共露臺上的欄桿、水泥柱,并移除綠植,恢復公共露臺原狀。秦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遠親不如近鄰”,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均倡導鄰里關系要相互包容、團結互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section>在相鄰關系中,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等物權時,應做到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維護鄰里和諧,在方便自己的同時不損害他人的權益,不給他人帶來“麻煩”。若存在擅自改建、侵占共有部分行為的,其他業(yè)主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中,法院審理認為,爭議焦點在于:秦某在公共露臺安裝欄桿、種植綠植的行為是否侵犯溫某的相鄰權益,以及秦某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經現(xiàn)場勘查,溫某家的廚房及衛(wèi)生間確實較暗,該廚房窗戶外的欄桿和綠植幾乎與窗戶齊平,對廚房及衛(wèi)生間的采光有一定影響,同側的雜物間因窗外無遮擋而顯得寬敞明亮。秦某對公共露臺不具有專有使用權,在未經其他業(yè)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公共露臺加裝圍欄,將共有部分占為己有,損害了溫某作為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秦某對公共露臺有使用權,但對公共露臺的使用應當盡量避免對鄰居造成妨礙。而秦某的搭建直接影響鄰居溫某住宅廚房、衛(wèi)生間的日照、采光,使溫某家中環(huán)境更為昏暗,故溫某提出的訴請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此外,生活陽臺是秦某住宅的專有部分,溫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秦某對自有生活陽臺的改建行為屬于違法違規(guī)建設,或存在影響房屋結構的安全隱患,或對溫某本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妨礙。因此,溫某要求秦某將其生活陽臺恢復至收房時原狀的訴請,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