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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時間:2020.12.22 來源:濟南市物業(yè)管理協(xié)會
案情簡介:
葉雪光為芝竹小區(qū)業(yè)主,該小區(qū)由香溢物業(yè)服務公司提供服務。2016年4月13日晚,葉雪光在煮食物期間打瞌睡,造成廚房燃氣灶在使用的時候處于無人看管的情況,引發(fā)火災。
消防車隊到達現(xiàn)場后,在保安的引導下進入小區(qū),由于道路較窄,兩邊??寇囕v較多,消防車行進緩慢。途中詢問保安得知火樓內有室內消防栓,當消防員進入著火樓內,啟用室內消火栓滅火時,發(fā)現(xiàn)室內消火栓因水壓不夠不能出水,消防員無法內攻滅火,只能鋪設水帶滅火。后,物業(yè)保安去地下室打開水泵開關,室內消火栓才可以出水,火災撲救耗時大約二十分鐘。
事發(fā)后,葉雪光認為物業(yè)公司沒有盡到消防管理責任,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yè)公司承擔火災損失賠償。
本案中,物業(yè)企業(yè)在本火災中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承擔的賠償比例是多少?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兩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其過錯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火災損失的訴請,應提供相應證據證實。關于兩原告主張的火災損失數額,兩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且在庭審中也明確表示對財產損失價值不予申請鑒定,該損失本院依職權也無法查明,故兩原告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關于兩原告主張火災損失因被告原因擴大,但兩原告未能就是否因被告原因擴大火災損失及損失擴大程度舉證,本院依職權向青田縣公安消防大隊調查,該隊明確表示“對因消防車行進受阻及室內消火栓先期無水的情況是否造成損失擴大及擴大程度,我大隊無法評估”,故兩原告對此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慧航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庭審中,葉雪光既沒有提交損失火災損失具體數額的證據,也明確表示對財產價值不予申請鑒定。法院又依職權向青田縣消防大隊調查,消防大隊明確回復“對因消防車行進受阻及室內消火栓先期無水的情況是否造成損失擴大及擴大程度,我大隊無法評估”。
因此,葉雪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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