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思考下|非住宅用房是否應當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時間:2020.08.26
來思考下|非住宅用房是否應當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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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底,原告鄭某與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某廣場C幢1單元516室非住宅用房,某廣場C幢有多戶業(yè)主且設有電梯。2018年6月11日,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出具某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jù),以每平方米90元的價格收取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某廣場C幢1單元516室的專項維修資金。原告認為其所購買房屋是非住宅房,不應交納住宅房專項維修資金,某住建局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行為違法,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某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六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為依據(jù)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遂上訴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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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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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觀點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yè)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依據(j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商品住宅的業(yè)主、非住宅的業(yè)主按照所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shù)額為當?shù)刈≌ㄖ惭b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本案中鄭某以其房屋為非住宅房為由要求不交專項維修資金于法無據(jù),也對同一小區(qū)的其他業(yè)主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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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南法眼法律咨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