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qū)樓上漏水后導致樓下房屋受損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那么造成的損失怎么賠償才合理呢?
原告白某與被告王某、李某系某商貿城D樓的住戶,為上下樓鄰居關系(白某家住二樓,王某家住三樓,李某家住四樓)。該小區(qū)2004年交房,案涉水管已經使用20年之久,近年來已發(fā)生多次水管破裂的事件。2023年12月,因天氣寒冷水管冰凍導致李某不能使用自來水,大約有十幾天都是買水吃。12月28日,被告李某家的水管在三樓處王某家凍裂,導致大量漏水從三樓地面往二樓浸水,致使白某房屋受損。小區(qū)內無物業(yè),白某因此報警,派出所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臥室、客廳、廚房房頂有水滴,房頂墻角處有滲水痕跡,臥室內床上被褥被水浸濕。原告白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賠償因水管破裂造成的損失。四樓李某所有的水管在三樓王某房屋內凍裂,大量漏水從三樓地面滲入二樓房屋內,導致二樓白某所有的房屋被浸水,造成房屋受損,雙方對以上事實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李某辯稱因其水管在三樓處因為凍裂發(fā)生漏水,導致三樓和二樓被浸水,李某認為其在四樓無法監(jiān)管三樓處水管的情況,認為漏水與其無關,不同意賠償。該小區(qū)管道老化且多次發(fā)生水管凍裂導致漏水的事故,在發(fā)生漏水前天氣寒冷管道被凍住不能正常使用,李某已經十幾天買水吃,其應該能夠預見水管有凍裂的可能,李某對其專用的水管全段均應負有日常管理和維護義務。因此,對李某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王某及原告白某在發(fā)生漏水時都不在室內居住,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漏水,確實造成損失擴大,但房屋所有人是否在其屋內居住是其權利,不能認定具有過錯。在四樓李某發(fā)現(xiàn)三樓有水聲后給王某打電話,王某及時回來后打開房門進行排水,王某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亦沒有過錯,對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漏水事故是由于李某對其所有的水管疏于管理所致,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裝修及家具存在折舊問題,雙方對原告房屋財產損害數(shù)額達不成協(xié)議,原告遂申請鑒定,法院依法委托評估公司進行價格鑒定,4月3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原告房屋的損失價格為5864元,同時支出鑒定費700元。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白某房屋損失5864元,鑒定費700元,以上共計6564元。侵權糾紛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樓上房屋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房產內的設施負有日常管理和維護義務,其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導致漏水給樓下造成損失,對損害后果的產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舊房漏水是常見問題,但往往不易被發(fā)現(xiàn),因此需要定期檢查房屋水管、排水管、屋頂、墻壁等部位,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并維修,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